商會法考古題求救~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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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chel
內容:Dears,
先說明題目如下
A公司董事長甲為美化公司財務報表,乃要求總經理乙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據以入帳。乙雖拒絕,但甲以撤職相脅。乙無奈只好應允,並以該不實會計憑證,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室職員丙記入帳冊。請分別就乙,丙二人,判斷是否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課以刑責?若可,有無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可能?

想請教的點是
若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商業負責人之範圍為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而在公司法第8條第2項中,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故總經理屬商業會計法中的商業負責人。
但總經理亦同屬商業會計法中廣義的經辦會計人員。

而在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經辦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以不實之會計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不論總經理是以商業負責人或廣義經辦會計人員,均有其適用,
但若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3條時,因只有主辦,經辦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減輕或免責之適用,
所以想請教的是,總經理應以商業負責人還是用廣義經辦會計人員的身分,去適用第73條呢?

看了一些考古題解答,有2種見解(總經理是負責人,不能適用第73條,若用總經理是經辦,可以適用第73條),深感困惑,請問就考試來說,這題有標準答案嗎?還是說擇一寫出,只要是合理的...,抑或兩種兩種見解都寫呢?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謝謝~~感激不盡
回應者:小星
內容:是這樣的,由於是考申論題,所以閣下可以在作答前,先敘明假設前提,再根據該假設作深入之解析或說明,只要寫的合理,通常都會有不低的分數,實在不太需要去執著標準答案,如此寫答內容就有兩種論點。
這邊再提供第三種想(寫)法,參考看看:
依據商會法第25條及第35條規定,會計帳簿目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商會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此時即可根據該總經理是否於負責人欄位蓋章或簽名來判斷其歸屬於負責人或是經辦,適用條文馬上一清二楚。

∼∼以上僅供參考、互相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