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法定盈餘公積的問題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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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ria
內容:公司法237條第一項: 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不用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法241條第三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新股或現金者,已超過資本額百分之25為限。

請問這是代表公司無虧損時
1:法定盈餘公積在25%~100%,公司要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然後也可以分派法定盈餘公積?
所以公司又提列又可以分派?這樣不是很多餘嗎?


2如果公司原本公積已經超過資本總額不需提列。但又依241條分派法定盈餘公積導致其低
於資本總額,所以下一年度又需要再提列嗎?
回應者:小貓
內容:同學您好:

1.法定盈餘公積主要是保留一部分盈餘供公司週轉使用,故才有§237Ⅰ的規定,又因許多公司資本額很高或其資本已足夠公司營運使用,為免公司留存過多的閒置資金,或公司有增資需求,但無法在短時間內有足夠的資金匯入,故於一定限度內可讓公司轉增資(股票股利)或發放現金(現金股利)

2.若因法定公積轉發股利而使公積低於資本額,次年度仍需依§237Ⅰ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補充:
 公司依§241法定公積轉發股利時,法定公積不需先提滿至資本額,只要當年度決議分派時法定公積>資本額25%,便可將超過的部分轉發股利。
回應者:陳咖啡
內容:推!!熱心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