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記帳士法條文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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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咖啡
內容:公(發)布日期:111-05-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375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