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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記帳士法條文
修正記帳士法條文
作者:
陳咖啡
公(發)布日期:111-05-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375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9149
於2022/5/18 下午 10:00:20來自:114.24.15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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