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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
我要搶救重要信件!!   
 
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
作者: MAOSHENG  
公(發)布日期:112-11-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 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4 條
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第 77-5 條
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

第 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7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詳細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80136
於2023/12/13 上午 11:06:27來自:36.227.9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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