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三法初審確立紅單納管 違者最重罰百萬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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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icaLin
內容:2020-12-21 19:47:07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實價登錄2.0」相關修法草案,確立揭露完整門牌或地號、預售屋全面納管並即時申報、加重相關罰則,改按建物戶(棟)數處罰。此外,原本列為第二波修法的禁止紅單轉讓,這次也一併修正納管。

為促進不動產成交資訊更透明、正確,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俗稱「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今天隨即排審。

初審條文刪除原來去識別化的規定,確立將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也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以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房價。

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定買賣契約書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初審通過條文賦予的查核權分為地方和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是針對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經紀業有查核權,中央則是對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核權;受查核者不可規避、妨礙或拒絕。

初審條文明定,就成屋及預售屋交易包含多戶(棟)建物的案件,若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不實,首次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上,經處罰二次而未限期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針對紅單納管機制,初審條文增訂,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訂金或類似名目的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相關書面契據,不可轉售予第三人。

若有銷售預售屋,契約不符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將按建築戶(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預售屋買受人若私自轉售紅單給第三人、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進行紅單炒作,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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