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刪除列考票據法與律師考試同時舉行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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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 CHenen
內容:考試院今(11)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2條。自本(108)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相同科目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如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也只要繳交一份報名費。

  考試院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因此,依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辦理模式,第二試也改為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同時報考司法官、律師第二試的應考人,相同應試科目只要書寫一份試卷,再分別依照司法官、律師考試規則規定,計算考試成績及是否錄取(及格)。

  又配合相關變革,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並調整配分為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此外,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與測驗,第二試總分由1,000分調整為900分。相關修正自本年考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