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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na Lai
內容:公(發)布日期:113-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


第 五 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 141-1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8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