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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長官不得拒絕公務員請職
我要搶救重要信件!!   
 
立院三讀 長官不得拒絕公務員請職
作者: Li CHenen  
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2017年5月月26日 下午 07:40

為了保障公務員能自主辭職,立法院今(26)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之辭職,除了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上級機關不能拒絕外;機關也應在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

日前發生公務人員請辭遭長官拒絕,引發修法爭議,新修草案認為,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權」;為避免公務員受限機關首長的領導統御,無法依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權」,特提修正案。

新修條文規定,為周全保障受停職處分公務人員復職之權利,受停職處分的公務人員於停職處分經撤銷後,即可申請復職。至於公務員的請辭,要書面為之,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

此外,為了釐清「口頭」命令爭議,三讀條文也明定,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三讀條文還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若長官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就要服從,其責任由該長官負責。但若長官拒絕書面署名,公務員可以拒絕命令。
於2017/6/2 上午 12:21:45來自:114.43.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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