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一造缺席判決例外的問題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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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神秘人
內容:請問各位大大:下列兩種情形是否為一造決席判決例外的情形
1.自訴代理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331)
2.自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人承受訴訟或逾期不為承受者(§332)
回應者:神秘人
內容:有人可以回答我一下嗎?
回應者:lilydu
內容:神祕人大大,這個問題我的課本剛好有,我可以幫你唷!
缺席判決為言詞辯論主義的例外,又分:
(1)不經言詞辯論判決(指兩造缺席)-ex自訴代理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331)(當然除了這個之外還很多307.329.389...)
(2)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指一造缺席)-ex自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人承受訴訟或逾期不為承受者(§332)(還有30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