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嗎?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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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先生
內容:律師您好:
我家是賣包子的~~~我們兄弟為了想幫爸媽一點忙~~~一起搞了一個賣包子的網站~~幾天前竟然收到衛生局的公文~~~說我們的網站中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而且還要直接開罰單。案情如下:
我家其中一種包子是"紅麴燒肉包",我們在網站上的敘述如下:
紅麴可降血壓、降膽固醇、抗氧化等具許多保健功效的成分,更選用最上等的呷心肉,給您健康又美味的滋味,是您最好的選擇。

衛生局說我們違反的是第十九條,但我看完後,覺得非常不合理。
第十九條第一項: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之食品添加物說明中,紅麴是屬於食品添加物,而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對於紅麴的說明:「紅麴是具有(ㄧ)膽固醇合成抑制劑、(二)降血壓物質、(三)防癌物質、(四)降血糖物質、(五)抗氧化物質及(六)其他代謝產物等多項生理活性物質」。
根據以上政府官方網頁之資訊,足見「紅麴可降血壓、降膽固醇、抗氧化等功效」等語,乃為衛生主管單位所認可並公告於官方網頁。而在網頁中引用政府官方網頁中有關食品添加物「紅麴」之客觀性說明,並無對本店販售之食品號稱療效,亦無不實誇大之意。

另外,承辦人員說會開第一項的4萬,如果我們送陳訴書,可能會改罰第二項的20萬,說我們送陳訴書沒用,以後打行政訴訟也不會贏,但我還是堅持提出陳訴書。

請問律師,我們這樣真的有違法嗎?這種去訴願或是打行政訴訟會不會贏?
回應者:哈囉
內容:小弟學過一點食品:關於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所以您的廣告頂多只能如同官方網頁一樣標示他含有『客觀』上的生理活性成分,至於降血壓、血脂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有效。
況且行政法院對於這種涉及專業的事項,一定會尊重行政單位的判斷餘地的啦,我的猜想。
所以我認為要贏的機率確實不大
只好以後小心一點了
以上淺見

回應者:高先生
內容:如果就法條字面上解讀,第一項有特別把食品添加物列出來,而第二項只有針對食品,如果"紅麴"這東西是屬於食品添加物,我們只有寫"紅麴"可以降血壓等,並沒有針對食品本身宣稱療效,那也適用第二項嗎?
回應者:哈囉
內容:1.根據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修正
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
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 

(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滯。平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四)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

(五)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

(二)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四)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貳、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2.關於19I的問題,若是主張"紅麴"這東西是屬於食品添加物,你們只有寫"紅麴"可以降血壓等,並沒有針對食品本身宣稱療效。的確是有機會去爭訟的,應該事先看你們有沒有故意或過失把紅麴的字樣打上去而有造成消費者誤信紅麴肉包有此降血壓等功效,不過這應該是屬於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
3.至於19II真的有點莫名其妙,應該違反了行政裁量的範圍
4.個人是認為有一點機會啦,不過還是要先經訴願先行,才能再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