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討論~~高手請進(9/25)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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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灣阿信
內容:案例一:褓姆甲照顧嬰兒乙,甲利用乙午休睡時外出購物,因鄰房火災,致乙被嗆死,試問甲是否構成遺棄罪或遺棄致死罪或其他罪名?
案例二:甲以褓姆為業,受乙之託看顧甫滿周歲之嬰兒丙,一日將丙獨留置於無成年人留守之住處,逕自外出,因發生火警,丙因遭火災濃煙致呼吸道嗆傷,且全身燒傷當場死亡,問甲應負何罪責?
請問為什麼兩題結論不同呢?????差別在哪裡???
回應者:神秘人
內容:管見:
1.沒有遺棄故意,當然不構成遺棄罪或遺棄致死罪,至於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關鍵在於有無因果關係,依題示應無因果關係

2.甲既以褓姆為業,則應考慮的是業務過失致死罪囉,是否成立則同上所述
回應者:wie
內容:第一題 請考慮不純正不作為ㄉ殺人(故意)
第二題 遺棄致死 加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的競合

補充:
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自己翻書 偶粉久沒唸不記得了

二者的不同:
二者會成立ㄉ罪名不同 如一題二題
細分的話 就是會否成立遺棄罪 ㄉ部分不同
>>利用乙午睡 沒有一氣故意
>>獨自遺留 ㄉ話 主觀上對於(無自救能力)(危險)具有故意或間接故意

回應者:wie
內容:補衝一下
業務ㄉ定義
步以期為盈界為必要
重點在反覆實行...

請問一下
遺棄罪 不會有 業務
只有過失致死 過失致傷 有業務ㄉ加重條件


回應者:時間
內容:客觀TB,兩個都死人,都被火燒.
案一,不在現場,僅保證人義務,沒有保證人地位.
案二,也不在現場,僅保證人義務,沒有保證人地位.
主觀上,實難認定.須依題示之客觀事實推論行為人之主觀有認知,否則入人於罪.
所以本題的回答:如根據嚴格的罪刑法定,及刑訴的無罪推定和証據認定法則,經調查能認定有:
案一,甲外出,知有照顧義務,且主觀上有就算乙有危險也在所不管,則甲有罪(遺棄罪,殺人未必故意)
案二,甲外出,亦有案一之認識,則主觀成立.

但若調查證據後,在主觀上得出:
案一,甲僅外出購物,並無認為乙會有不測.甲無罪.僅民事責任.
案二,甲外出...,並無認為乙會有不測.甲無罪.

所以,如
案一,採主觀上甲係利用乙休而外出...,文意上似在指甲並無主觀要件成立.
案二,以為業,又獨留,的文字,似說其主觀有..之可能.

但,若採調查證據不能指出案一或案二甲之主觀如何,僅憑其客觀上之未盡民事照顧義務,而責以刑罰,有違無罪推定或罪疑唯輕原則.

這種題目,拿來考試,要考生加構成要件,實在是沒有標準答案,又會使考上者一再找入罪要件.
回應者:時間
內容:補充一下,自己家屋燒及因別人屋燒,在主觀上責任不同.前者,若能證明有14條之過失,則有責任的.
回應者:DAVIEN
內容:個人比較贊同「神秘人」跟「wie」的見解,但是不同的是認為兩個案例都有成立「業務過失犯」的問題,兩個案例的嬰兒死亡當然都跟保母的外出有「因果」關係,亦即保母不外出,就不會發生嬰兒死亡的結果,保母顯然違反一般具有理性而謹慎之第三人的客觀必要注意義務(違反客觀的結果迴避義務),而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故兩則案例都具「業務過失犯」的行為不法。

案例二除了「業務過失犯」的問題之外,的確還有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想像競合」問題,因為保母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的人,不為其應為的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的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的不作為犯。這種不作為犯係由於行為人以不作為,而違犯刑法規範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規定的構成要件。但是個人認為沒有保母沒有「直接故意」但是有「間接故意」的問題;因為依題意所示,兩個案例保母事前雖然並非「明知」火災會發生,但是可「預見」地放任無自救能力之人獨自在家,會有可能發生無法預期的風險,卻不顧有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舊實施他「外出」的行為,保母這種聽天由命,容任發生犯罪結果的主觀心態,即為「間接故意」。

個人認為這兩個案例放在一起並不容易答題,爰將個人淺見刊登如上,希望法界菁英前輩們多多指正教導,感恩!!
回應者:神秘人
內容: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指正
疑問:
1.不作為殺人未必故意(發生了又如何)?這樣會有入人於罪的嫌疑ㄟ,依罪疑唯輕,應該是不會成立吧
2.本題真的有「因果」嗎?火災只是個偶發事件而已,誰也無法預料的到,欠缺常態關聯性
回應者:時間
內容:重新回答如下,就教大家.
案例一:褓姆甲照顧嬰兒乙,甲利用乙午休睡時外出購物,因鄰房火災,致乙被嗆死,試問甲是否構成遺棄罪或遺棄致死罪或其他罪名?
擬答:
不照顧為原因行為或留下乙之行為為原因行為,先說一下是不行為或行為?
按不作為犯審查程序,甲不成立不作為犯:
1結果出現,乙死亡。
2期待行為,甲被期待在現場救助,但卻沒有在現場,何談期待行為(有保証人義務,但根本沒有保證人地位)之救助可能。
3以下略

按行為犯審查,甲亦不犯任何罪。
又若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則乙死之原因有二,甲留乙在屋內,及鄰房火災,則後者才是條件因果(原因中斷或超越因果),故乙死和甲無關。或謂若無甲留乙之行為,則不會有乙被燒死,有因果關係,且甲留乙有增加風險,且實現風險,並且為保護規範目的內。(因為乙幼兒)管見採前者,因因果關係係法無明文之構成要件,應以有利行為人解釋,方符刑法1罪刑法定原則。


案例二:甲以褓姆為業,受乙之託看顧甫滿周歲之嬰兒丙,一日將丙獨留置於無成年人留守之住處,逕自外出,因發生火警,丙因遭火災濃煙致呼吸道嗆傷,且全身燒傷當場死亡,問甲應負何罪責?
擬答:
一, 以未照顧為原因,或以獨留丙之行為為原因?
二, 未作為為原因,則同前,有作為義務,但不在現場,無作為可能,不成立不作為犯。
三, 以作為為原因,則獨留丙,則丙因甲屋燒而死,成立過失殺人罪。
客觀上丙死,係因獨留丙之行為及甲屋起火引起,出現重疊因果關係,則均為甲之行為所致,為累積之因果關係,且獨留丙危險增加且實現又在規範中,為可歸責。甲屋起火係甲之未儘注意之風險引起,亦可歸責。
四,主觀上甲應注意且被期待不能獨留丙,且亦因注意屋安全,卻未注意而違反,有過失,故成立業務過失殺人罪。
四, 另外丙因全身燒傷,另構成業務過失重傷罪要件,與殺人罪典型伴隨,不另論斷。
五, 另甲留置丙之意思,按題示,並未明示是否一去不回,依罪疑唯輕,自不應增加構成要件事實,而入人於罪。

回應者:DAVIEN
內容:贊成「神秘人」第1項意見,但個人認為第2項有討論的空間:

第1項「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部分:
基於「無罪推定」與「證據嚴格證明」原則,證據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證明力相當時,此時利益應歸於被告。

第2項「業務過失犯」部分:
縱無「故意」,亦有「過失」!縱使行為人缺乏積極作為的犯罪故意,但是身為「保母」一職,其注意義務顯然應高於一般社會大眾,惟事前並非窮盡一切可能,以「防止」有意外的風險發生,竟獨自出門外出,容任無行為能力且無自救能力之人獨自於房屋之內,以致發生火災時,嬰兒無法立即逃生,故應成立刑法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回應者:海角九號
內容:這兩個都應該成立遺棄致死罪~
回應者:DAVIEN
內容:案例一:
褓姆甲照顧嬰兒乙,甲利用乙午休睡時外出購物,故甲並非一去不回,應無遺棄故意。

案例二:
甲以褓姆為業,一日將丙獨留置於無成年人留守之住處,逕自外出,惟依題意所示,並無提到甲事前明知有火警發生,抑或有一去不回之意,故同前項一樣無遺棄故意。

回應者:海角九號
內容:293無義務者之遺棄才須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
294有義務者之遺棄僅須客觀上有義務違反(違反契約
或法令)即足以構成~
本二例均為褓姆,不論依契約或依法令均為有義務者負保證人地位,將看顧之嬰兒獨留家中,顯然有義務之違反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其它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過失致死~依55條從一重處斷,故成立本罪..
回應者:DAVIEN
內容:所以「海角九號」大大的意思是說,案例二中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與第294條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論,從一重以刑法第294條之罪論處,此見解堪稱允當,應予贊同。

但是案例一的褓母只是利用嬰兒午睡中外出購物,主觀上應缺乏違法性認識,而且通常擔任保母一職之人,其學歷與智識程度均不高,故雖然客觀上的構成要件該當,個人認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94條之罪,應還有討論的空間。

回應者:DAVIEN
內容:《海角九號》大大你在其他的問題中所PO的見解都蠻不錯的,不知道是否可以再PO上你的《電子郵件信箱》,這樣以後可以常跟你討論法律見解喔,謝謝,感恩!

回應者:海角九號
內容:ok~請寄到 wason.a7@hotmail.com
回應者:DAVIEN
內容:wason.a7@hotmail.com
收到,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