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 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什麼是參審、什麼是陪審訊息寄給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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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S
內容: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的參審制度;法界人士多認為,採參審制較穩健,司改團體過去則指出參審制將導致國民法官受到職業法官的威權影響。司法院提出的「參審制」與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訴求的「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究竟有何不同,以下將由五個問答為讀者解答。

一、什麼是參審: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司法院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再決定刑度,草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其中參與審判國民的產生,是從政黨或團體推薦等方式建立的參審員名冊當中隨機抽選出參審員,選出的參審員可在一定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參與審判國民的職權範圍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與法官的分工為共同審理、評議討論、表決;最後做成決定原則為多數決、需附上理由,判決後還可以提起上訴。

司法院指出,依據外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經驗顯示,國民加入參與審判不僅會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且由於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擁有不同生活經歷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提供他們寶貴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不同的價值觀,讓司法專業社群藉由國民的參與,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

二、什麼是陪審:
陪審主要是由9位獨立的素人陪審員,加上1位法官主持,法官前半段主持審理,以及相關評議權說明,解釋無罪推動、證據、罪刑要件等一般性的法律說明,並不做個案判斷。

陪審制由9個陪審員聽取審理過程,獨立討論、表決,決定個案被告有罪還是無罪,且原則上要一致決定,確定有罪後,不附理由,之後由法官決定量刑,原則上「不能」上訴;陪審員選任的方式是在每個個案都進行選任程序,通知大量候選人到庭,再隨機抽選,選出的陪審員只參與一個案件的審理。

三、支持參審制的說法:
法界人士多認為,採參審制較穩健。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說,「美式陪審制」必須所有陪審員達一致決,才能判決有罪,陪審員無法達成就是無效審判(並非無罪),陪審團解散,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重新選任陪審團審判。

「司法院參審制(國民法官)」評議是三分之二即可判決有罪,沒有達到門檻要判無罪或對被告有利判決,國民法官不僅可決定有罪或無罪,還可決定量刑;陪審員只能決定有罪或無罪,無法決定刑度。

若讓被告有程序選擇權(兩制一併試行),被告選擇陪審制,如果無效審判,所有程序重新進行,國家機器耗費龐大資源卻毫無結果,對於真正犯罪者無疑是縱虎歸山。

在參審制可判決無罪的情形,在陪審制卻是無效審判,檢察官可以一再重新起訴,被告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還要繼續承受無止盡的訴訟折磨,對於真正無辜者情何以堪?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廖建瑜表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在現行制度萬言判決書尚無法讓民眾信服,沒有判決書的決定,如何能杜悠悠之口?若要從中選一個較穩建的制度,當然是國民參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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