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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我要搶救重要信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作者: DAVIEN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030970

爰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除外規定,為公益原則;其法律限制,為法律保留原則。
(Prinzip des Gesetzesverbehalt)其《必要》二字,為必要原則,實乃《比例原則》之規定。
(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
不得《不成比例》。當今,這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之一。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030970

Davien`s Life Recoding Spaces
於2009/6/4 下午 03:26:09來自:163.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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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DAVIEN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030970

補充說明一下,這個網址的影音內容是一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某派出所的員警,對於沒帶身分證民眾臨檢時,採取對空鳴槍強行帶回派出所確認身分的舉措,該名員警執行公權力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櫫的「比例原則」,各位優秀的法律人可以討論一下喔!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030970
於 ( 2009/6/4 下午 03:38:14 ) 來自:163.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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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心好寬
警察對空鳴槍那幕真的很震撼
我以為我在看痞子英雄三重版@@
但臨檢如果真的那麼配合的話
警察應該不會動這麼大的怒氣吧...
於 ( 2009/6/5 上午 12:24:43 ) 來自:118.165.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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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阿杜
太扯了...警察的形象有被破壞.....
於 ( 2009/6/5 上午 01:59:33 ) 來自:118.160.1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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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
除非是作賊心虛 只要配合一下 難到警察會一開始就對空鳴槍嗎?

換個立場想 若你是警察遇到這種不尊重"比例原則"的刁民 你會怎嚜做? 是不是也很想給他一槍?

不要只是敘述二三句事實 就要別人長篇大論討論東討論西 到不如留下時間多去看看教授嘔心瀝血的考古題吧~~ 先把試考好再說 不然都是空談

這樣比較實際一點!!
於 ( 2009/6/5 下午 05:33:28 ) 來自:60.251.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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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批批
中肯!
於 ( 2009/6/6 上午 01:26:08 ) 來自:118.16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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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DAVIEN
謝謝樓上各位大大的指教,感恩!
於 ( 2009/6/6 下午 03:24:40 ) 來自:220.135.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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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霹靂
個人淺見:
1.這個案應先確定警察是在那裡執行職務?是否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如舞廳酒店之類執行臨檢查賭或毒或不法交易的勤務,或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列的情況?(這個前提未敘明,後續的討論就失準)
2.若是的話,該員警依同法第7條的授權可要求該民眾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該民眾不願提出或無法提出,致該警察無法查證身分時,依同法第7條第2項之授權,得將該民帶到勤務處所查證,所以本案例該員警要求該民眾前往警局或派出所查證是依法有據的.
3.若該民如本案影象中所示抗拒不配合,則該警依同法第7第2項之授權,得使用強制力,所以本案員警使用強制力,將該抗拒民眾制伏在地,亦屬合法.
4.從影象看到本案警員將該民制伏在地要強制帶往警勤處所時,旁邊同夥群擁圍過來,起哄聲四起,有助抗拒之態,看那員警一再警告,眾夥仍一直圍過來,員警顯有受到突擊之虞,依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得使用警械,且分析本案例該員警使用槍械之時機確有急迫必要性,及其僅對空鳴槍,意在警告非傷人有注意到使用之合理性,應有遵守同條例第6條之規範.
5.所以綜觀本案,雖看似小小查證身分證動作,但由被盤查人到同夥的的抗拒不配合情況,一步步分析,如確有前述1之情形,很難謂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6.最後附帶一提,個人認為版主的標題怪怪,憲法第23條是憲法規定的立法.行政.司法進行裁量或審查的原則,它和法律比位階很怪,只有它所屬的憲法才有跟法律比位階的問題,因為憲法位階高所以才能透過第23條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依據並符比例原則,所以本案應是檢討員警對空鳴槍是否依法有據及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問題,而非比較警察職權行使法與憲法第23條的位階問題.
於 ( 2009/6/7 下午 06:22:09 ) 來自:125.23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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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法」?「憲法第23條」?!位階孰高?!
回應者:靈犬來喜
我想影片中員警的行為沒有「絕對」地對與錯的問題,只有「相對」地適當與否的問題;例如,當某銀樓發生搶案,搶匪得手後騎車逃逸,員警獲報後旋即緝捕搶匪,追捕過程中員警為喝令搶匪停止逃逸,當下對空鳴槍,相信在這種情形之下,應該不會有人認為員警的行為過當,但是如果是像影片中情形的話,討論的空間就很大了!我想這就是憲法第23條所揭櫫的《比例原則》意涵,畢竟「用大砲打蚊子」,或是「用牛刀來殺雞」等《手段》,雖然可以快速地達成《目的》,但是事後所造成的後遺症,則是需要漫長的時間才能「回復原狀」,民國36年即西元1947年2月27日下午所發生的228事件,不就是違反《比例原則》最典型的例子嗎?!當初如果能對「林江邁」這個賣私煙老婦人觸犯當時法律的行為,能用更合適方式來處理的話,也就不會造成近60年後的今天,這件陳年舊案仍然成為某些綠營政客操弄族群的議題了!
於 ( 2009/6/11 下午 05:34:19 ) 來自:140.137.2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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