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作者:
DAVIEN |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
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經查,行為人曾先後多次於清晨或深夜較無人出入大樓之時間,將同層樓走廊之公用電燈關閉,造成走廊通道漆黑一片,致使早出晚歸之住戶出入不便,藉此方式騷擾同住一層樓之其他住戶,嚴重影響居住安寧。故有住戶因此心生畏懼而不敢出門,妨害其他住戶行使出門上班、上學的權利。再觀行為人為精神狀態正常之成年人,具備法律上的有責性,其行為違犯法律的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核行為人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綜上據斷,行為人曾先後多次將同層樓走廊之公用電燈關閉,致使有住戶因此心生畏懼而不敢出門,嚴重妨害其他住戶行使出門上班、上學的權利,應該當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防止行為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即基於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且權衡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為維護該棟大樓全體住戶居住安寧之公共利益,故應於偵查階段鑑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本件之行為人。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 |
於2009/10/12 下午 02:53:04來自:163.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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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開關』就是可開可關,關燈者是否再加鎖讓他人不得再開燈
如此推論若負責開燈者那天忘了開燈是犯何罪?
老舊公寓無管理委員會也沒聘管理員,此開燈大責該誰負?各住戶輪值?一年365天不關燈但若燈泡燒掉又如何?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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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下午 03:39:18
) 來自:59.105.87.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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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李莫仇 |
前面的笨鳥大大你好
想請問一下你所謂ㄉ開關說法
是不是在主張因為怕電燈燒掉
所以才把走廊燈關掉
藉此來"阻卻違法"
只不過我有點看不懂大大您是針對"違法性"阻卻違法
還是針對"構成要件"來阻卻違法???
另外開版ㄉ留言沒提到是"老舊公寓"阿
而且從開版留言中ㄉ網址監視器畫面來看
應該也不是"老舊公寓"阿
所以小弟我有點一頭霧水說......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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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下午 08:56:35
) 來自:114.32.20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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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一、依監視器畫面來看,無法證明此位奉行節能減碳住戶關閉照明裝置時,有確知此冬燈是某位因懼怕黑暗預先打開此照明裝置方便稍後通行使用
二、此主張若成立並依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4款起訴。想想影響範圍有多大
了解此案成立要件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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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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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上午 08:57:01
) 來自:211.74.13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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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DAVIEN |
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
半年之前在當律師的朋友處理過類似夜間侵入住宅偷竊的案例,行為人為了怕被監視器照到,先找朋友把樓梯間及樓層走廊的電燈關掉,自己再跑進去遂行偷竊行為,結果該棟大樓的監視器有紅外線功能,即便漆黑一片,照樣拍到畫面;另外,一般大樓的樓梯間,幾乎都跟案例中的一樣,由於沒有裝設窗戶,所以在樓梯間或公共通道只要把電燈關掉,縱使在白天也是灰暗到伸手不見五指,試問在此情形之下,住戶出門如何鎖門?如果有老人家或行動不便的人要出門的話,不是造成居住自由法益上的侵害嗎?
任何念過刑法總則的人都知道,決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無非是討論「有責性」、「違法性」、「該當性」三項而已,也有學者稱此為三階段論法。樓上的「李莫仇」大大提到了「阻卻違法」的問題,但是沒有看到「笨鳥」網友對此部份有任何說明,不知道是不是看不懂意思?尤有甚者,令人跌破眼鏡的是,居然會有人以冬季「節能減炭」來阻卻關閉走廊通道燈妨害他人行使出門自由這樣的犯罪行為?所以我也不知道這一位「笨鳥」的大大,無論是「怕電燈燒掉」、抑或是「冬季節能減炭」、到底是阻卻刑法三階理論的哪一個階段?或者是說這裡是給準備司法類國考或研究所考試的網友,討論法律案例的一個場域,如果不是法律人,也不是要準備司法類國考或研究所考試的網友,似乎不應該來這裡吧!否則諸如「怕電燈燒掉」、抑或是「冬季節能減炭」、甚至還有「以程序法即刑事訴訟法起訴」等這些離譜又好笑的文字在留言中,無異只是讓這裡的法律人「看破手腳,貽笑大方」而已!!
上面「阻卻違法」的問題,其實回答不出來也沒關係,下面這篇雅虎知識的回答你可以參考一下,試想發問的人如果是你我的家人,這位叫「笨鳥」的大大,不知心理作何感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012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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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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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下午 08:10:49
) 來自:140.137.23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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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康德大師 |
"怕燈燒掉"?"節能減碳"?"某人怕黑"?這些理由跟妨害自由有關係嗎?我看"笨鳥"八成跟上面雅虎知識提到的"討債集團"有某種程度的"犯意聯絡",所以就算沒有實際實施或實行犯罪行為,不是刑法第28條所稱之"共同正犯",至少也是教唆或幫助的"間接正犯",而且從"笨鳥"的遣詞用字來看,跟這些討債集團所謂的"法務客服"小姐程度差不多,一瓶沒裝滿的水,半瓶響叮噹,自以為很懂法律,結果講出來的東西讓人笑掉大牙!
來這裡討論法律問題的人,應該要有基本的法學素養,程度差太多的人講出來的東西,缺乏"期待可能性",並沒有什麼參考價值,浪費版面而已!算了,反正這隻"笨鳥"也搞不懂什麼叫做"期待可能性"!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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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上午 12:47:31
) 來自:59.124.20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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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實務上簡單關燈動作會構成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嗎?
『開關』就是可開可關、奉行節能減碳等說法:是指此案若上司法機關,對造辯稱此動作為人基本反應並無意妨礙他人自由使用之意。此故事說庭上接受程度極高
無法證明此位奉行節能減碳住戶關閉照明裝置時,有確知此燈是某位因懼怕黑暗預先打開此照明裝置方便稍後通行使用,此說是教DAVIEN如想提告該如何挖洞與搜證證明對造確知照明裝置重要性而故意關燈
又如是我家人確實極須此燈光,我想會自行另裝門燈。
畢竟法律人須修心養性多作好事求福報,何必為區區電費而影響自己國考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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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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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上午 09:16:29
) 來自:59.105.87.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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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李莫仇 |
最近朋友告訴我兩則案例,第一則是老公懷疑老婆外遇,於是經常騎車或步行尾隨跟監老婆去哪些地方作哪些事,由於兩人保持很大的距離,而且老公都沒有現身妨害老婆作什麼事,所以老婆一直都沒有發覺,直到有一天老婆晚上出門去吃宵夜,小吃店的老闆問老婆說為什麼不請你朋友一齊進來,幹麻一直在店門口徘徊等語,整起事件才曝光;另外一則是以前在戒嚴時期的時候,有一位黨國大老也是國大代表搞婚外情,於是老婆委託民間徵信社「抓猴」,徵信社有一次查到這位國大代表跟小老婆偷情居住的大樓,就直接通知媒體記者堵在一樓大廳出口,企圖破壞這位黨國大老的聲譽,最後還好是大樓的管理員偷偷通知這位黨國大老,請他們直接坐電梯到停車場,由另一名住戶鄰居開車由停車場出口載他們離開該棟大樓。這兩則案例的行為人,第一則跟監老婆的老公,第二則堵在大樓門口的徵信社員工,最後都被不同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所以上面「笨鳥」大大說的什麼電燈開關的「重要性」,似乎不是阻卻行為人違法的正當事由,因為以上兩則案例中的老公跟監老婆,只有跟監的事實卻無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堵在門口的徵信社人員也可以抗辯說大樓一樓大門並不是唯一的出口,因為還有停車場出口可以出入阿,不是嗎?不曉得這位「笨鳥」大大搞懂了沒有?!
妨害自由罪章各條項之罪的構成要件是「抽象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亦即不以發生個人法益遭侵害的「結果」為必要,只要有發生損害的「危險」,即已足以該當構成要件!最後,想跟這位「笨鳥」大大說的是,修習法律是一條很長遠的路,只有不斷地學習才會有所進步。如果只是懂一些皮毛就大放厥詞,那只有讓人看笑話的份。再申言之,任何法律人看到這位「笨鳥」大大寫的東西都會有覺得怪怪的感覺,這位「笨鳥」大大如果還搞不清楚狀況的話,就代表「笨鳥」在法律領域下的功夫可能還不夠,還要再努力喔!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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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上午 12:06:42
) 來自:122.116.204.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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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時間 |
好奇問一下:
兩件起訴案,是否法院有判罪?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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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上午 10:45:20
) 來自:61.217.160.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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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比00
我一直強調須先證明,行為人事先知悉某位住戶須要此照明才能自由行動,而行為人在【光線不足】情形下故意關電源
所舉二例
一、有人會無故跟蹤自己配偶而不讓對方知悉嗎?如此動作當然會使人心生恐懼
二、徵信社人員堵在一樓大廳出口,使對方無法使用一樓大廳出口,此行為涉及妨害自由罪事證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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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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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上午 11:57:06
) 來自:211.74.13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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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DAVIEN |
行為人跟被害人同住一樓層,走廊是對外唯一通道,又走廊內並無設有窗戶,連緊急照明設備都沒有,全天24小時都不會有陽光照到走廊通道;換言之,只要有人把走廊電燈關掉,現場即漆黑到伸手不見五指,是【毫無光線】可言,而並非【笨鳥】說的【光線不足】。行為人亦為該棟大樓住戶之一,又豈會不知前揭走廊電燈的作用,此節依常人的經驗法則即可得證,眾所皆知之事應毋庸舉證吧!!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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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下午 06:00:35
) 來自:140.137.2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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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DAVIEN 主張:《走廊內並無設有窗戶,連緊急照明設備都沒有,全天24小時都不會有陽光照到走廊通道;換言之,只要有人把走廊電燈關掉,現場即漆黑到伸手不見五指,是【毫無光線】》故無須負舉證之責,於此先行說明。
一、有此種豬腦建築師設計此無對外窗,且24小時伸手不見五指之公共空間?預留採光使用之法定空地比何在?
二、如有也該了解光源分散之重要性,不可能單一照明設備以防發生本人前言燈泡燒毀之事件。重要一點是此照明裝置24小時不得關閉為何還有開關
三、行為人本身不外出嗎?或關閉電源後摸黑回家
四、依http://www.wretch.cc/blog/tinghouwei/21130362畫面顯示及有監視器(希望是原始設施,否則涉嫌侵害隱私)可推論此住宅應為有管理員之大廈,如是為何管理委員會沒正式公告禁止有類似行為。如因照明原因而發生意外管委會沒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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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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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下午 12:16:05
) 來自:59.105.8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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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DAVIEN |
喔,天阿!居然刑法妨害自由的構成要件,居然和建築師有沒有「豬腦」的問題有「因果」關係,一看就知道沒有獨自在外租賃「套房」的生活經驗;以坊間大樓改建成「套房」的實例而言,房屋結構與公共空間早已不是原本房屋建築的設計,你可以說房屋所有權人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致生公共安全之危險,但本件是討論「刑法妨害自由」的問題,結果去討論建築師有沒有「豬腦」的問題,會不會離題太遠阿!!
看到某人的見解,令人不禁想起了諸葛亮的出師表,真有「臨表涕泣,不知所云」之感;喔,天阿!!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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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上午 09:51:11
) 來自:118.231.11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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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笨鳥 |
喔,天阿!
吃不到三天素就想學人上西天
『以坊間大樓改建成「套房」的實例而言,房屋結構與公共空間早已不是原本房屋建築的設計,你可以說房屋所有權人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致生公共安全之危險』先行說明此觀點為DAVIEN所述
想必也同意無人會關燈造成漆黑到伸手不見五指情況下摸黑回家吧。
明知有此照明缺陷DAVIEN 為何不提告業主?題目如改成業主須負何刑責?若發生公安又如何?
如此腦力激盪法只會多增加一些腦殘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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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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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下午 03:04:58
) 來自:59.105.8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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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海角九號 |
其實我覺得是會構成強制罪沒錯,強制罪這條
其實蠻好用的,雖然條文也有強暴脅迫~
但是解釋翻一下書就知道不太一樣~最高法院判例
亦有謂本條強暴不必使人致使不能抗拒,脅迫亦不
必使人心生畏懼為要件,只須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即為
已足.... |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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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下午 04:24:58
) 來自:218.163.9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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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強制罪 |
回應者:DAVIEN |
《海角九號》說的有畫龍點睛的作用,其實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構成要件,本來就是有點「抽象危險犯」的味道,所以什麼《怕電燈燒掉》、《關燈節省能源》等語,非但不是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簡直可以說是思考方向完全錯誤,而且是錯的離譜,離譜的沒邊!
更讓我驚訝的一點,有人不但不知道什麼是「涵攝」過程,甚至居然也搞不清楚刑法的三階理論,不知道自己所講的《怕電燈燒掉》、《關燈節省能源》等理由到底是阻卻「違法性」?抑或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而且文中竟然還將刑事犯罪嫌疑人稱為「對造」,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訴訟「當事人」應該是指「檢察官」跟「被告」吧,被害人或告訴人應該是居於「證人」的地位,又怎麼會稱被告為「對造」呢?這豈不是以「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來解讀「刑事訴訟法」嗎?!尤有甚者,有人竟然還好意思「指摘」本人什麼「吃不到三天素就想學人上西天」等語云云,這不禁令人想起了「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某位並非連名帶姓地妨害他人名譽,而僅僅指摘英文網路暱稱代號的網友,最後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而且已經判決確定。只不過如果檢察官看到這篇留言中某人的見解,搞不好會笑到從椅子上摔下來,連續三天沒辦法開庭吧!
這是一個實際的案例,也不是什麼可以改的題目,所以應該沒人會認為是什麼腦力激盪,只不過有人一開始思考方向就完全錯了,而且是「死不認錯」,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解釋的聲請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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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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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上午 06:00:36
) 來自:118.231.6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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