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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問題
作者:
吳白白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請問:
如果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之日起已逾5年,法院才撤銷確定證明書,縱使債權人於撤銷確定證明書之通知送達後20日內起訴,債權人之債權是否有罹於時效的問題?謝謝!
於2010/7/29 上午 11:32:59來自:114.39.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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