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站討論區
加入會員會員登出忘記密碼修改資料班主任信箱精華文章區
        
高點許願樹
 
期間
  高點法律站討論區
  
大法官釋憲認定通姦罪違憲 即起通姦罪失效
我要搶救重要信件!!   
 
大法官釋憲認定通姦罪違憲 即起通姦罪失效
作者: katy hsieh  
台灣好新聞 2020/05/29 18:00(3小時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婚姻生活自古以來均是配偶間的人生課題。原本我國為保護婚姻配偶的權利,針對婚姻不忠、外遇相關,有制定刑法通姦罪。不過因「通姦除罪化」是世界潮流,縱使法務部曾提出依據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因此相關法條立即失效。而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也推翻了2002年的釋字第554號解釋,其認定刑法通姦罪合憲的解釋。


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今(29)日宣示釋字第791號釋憲結果,並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的解釋理由書,其全文如下:


1.有重新檢討系爭規定一合憲性及系爭解釋之必要


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


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此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


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例。從而,系爭解釋所稱系爭規定一「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乙節,已非無疑;尤其系爭規定一是否仍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有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新觀念再行審查之必要。


2. 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基準

系爭規定一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按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系爭解釋參照)。


3.系爭規定一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 ,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又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系爭規定一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4. 系爭規定一違憲

…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查系爭規定一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究其目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


5. 首就系爭規定一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


基於刑罰之一般犯罪預防功能,系爭規定一就通姦與相姦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因此,系爭規定一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惟整體而言,系爭規定一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詳情請見

https://times.hinet.net/news/22919701
於2020/5/29 下午 09:37:59來自:111.243.54.83
轉寄
回首頁
主題數: 0

高點文教機構 版權所有 get@mail.get.com.tw•tel: 02-23318268 ( 代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