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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4號 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釋字第794號 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作者:
米菲
釋字第794號 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中華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906號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解釋文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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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部分,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
詳細內容: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4
於2020/9/16 下午 09:50:50來自:111.243.5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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