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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號解釋: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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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號解釋: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作者: katy hsieh  
更新時間: 2021/01/03 07:57

2020年的最後一天,大法官作出這一年的最後兩號解釋:798號跟799號。

其中,798號解釋是一個關於稅法的解釋。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依照財政部在92年跟105年的函釋,條文中所謂的「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好幾個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彰化縣私立聖智啟智中心、臺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這三家社會福利機構都是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非營利機構,分別自有車輛2、 2、3輛,他們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分別請求車輛免徵使用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及同樣屬於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在彰化縣的聖母聖心啟智中心,之前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核准其他3輛車輛免稅。

依照上述財政部的函釋,「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於同一行政區域(彰化縣)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所以認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在彰化縣其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7輛車輛,不能免稅。

這三家社會福利機構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釋字798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函釋違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定主義,而宣告違憲,理由如下:

(一)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規定在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當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二)免稅的立法理由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社會福利團體跟機構維持不易,所以讓他們免徵牌照稅,以降低經營負擔。

(三)免稅的主體跟客體
條文規定的免稅主體是「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免稅客體是「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專供該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而且,每一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最多可以享有3輛的免稅優惠。
理由書指出:至於各該團體和機構是否附屬於同一法人,以及是否設於同一行政區域,和免稅交通工具數量限額的計算無關。

(四) 免稅的主體是「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而非法人
理由書指出所謂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應該包括依照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每一團體和機構都有獨立的財務跟會計,並且辦理稅籍登記,雖然不是法人,也可以作為納稅主體。
每一個團體和機構,既然可以作為稅捐的納稅主體,也就可以作為依法享有稅捐優惠減免的免稅主體。

(五)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財政部的函釋限定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法人及其附設之機構,應合併計算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數量限額,形同以「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而不是「每一團體和機構」作為免稅主體,也限縮免稅客體的範圍,和法律規定的免稅要件不符合,違反立法意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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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1/7 下午 12:36:11來自:1.160.1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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