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站討論區
加入會員會員登出忘記密碼修改資料班主任信箱精華文章區
        
高點許願樹
 
期間
  高點法律站討論區
  
部分違憲 釋字808:刑罰併處社維法罰鍰違一事不二罰
我要搶救重要信件!!   
 
部分違憲 釋字808:刑罰併處社維法罰鍰違一事不二罰
作者: 小S  
2021-09-10 17:17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一直以來有一罪二罰疑慮,大法官今就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作出釋字第808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第38條但書成重複處罰,即日起失效。

本解釋源於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孝股法官因2起案件而聲請釋憲。2019年10月11日凌晨,葉姓男子在桃園一家卡拉OK外與人發生糾紛,進而互毆,桃園分局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互相鬥毆」條款將葉移送桃園簡易庭裁罰;簡姓被害人則對葉提傷害告訴,葉遭送法辦。不過簡事後撤告,檢方處分葉不起訴,桃園地院去年1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此外,張姓男子前年12月吸完笑氣後開車上路,結果在蘆竹與其他車輛碰撞,員警到場時發現他精神恍惚且在吸笑氣,也依社維法將他送桃園簡易庭裁罰,再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孝股法官也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法治國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的同一犯罪行為重複究責、處罰,這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展現。雖然重複追究及處罰,原則上是指刑事追訴程序和科處刑罰,但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裁罰,如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大法官也認為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從立法理由來看,會觸犯社維法同時涉嫌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可以參考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的各種違法行為,例如第63條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刀械、第67條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項警察機關誣告等,這些行為侵害的法益和刑罰本質上沒有不同,只有量的差異,可以說是近似刑罰的「輕罪」行為。而且社維法第28條的量罰審酌事項或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也都與刑事處罰相近。

林說,既然會適用社維法第38條的情形,同一個行為對法益侵害間只是「量」的程度差異,「本質」上沒有根本不同,如果行為人就這個同一行為已經受有罪判決的時候,還容許依社維法第38條而處以罰鍰的話,就構成重複處罰,因此社維法第38條在此範圍內,即日起失效。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808號解釋宣告違憲的範圍就是有罪判決跟社維法罰鍰並存,至於其他例如無罪判決,都不在本號解釋意旨內。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等處分的目的是在於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並未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737166
於2021/9/15 下午 12:24:16來自:1.160.113.181
轉寄
回首頁
主題數: 0

高點文教機構 版權所有 get@mail.get.com.tw•tel: 02-23318268 ( 代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