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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指比照上訴權人規定 律師可為被告利益提抗告
憲法法庭指比照上訴權人規定 律師可為被告利益提抗告
作者:
小S
2022-03-25 16:19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今做出第3號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關於抗告權人範圍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意指辯護人可以為被告利益提出抗告,但要取得被告的簽章,不得違背被告意思。
張姓男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查中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律師替張提起抗告,但抗告狀上沒有張的簽章或指印,而被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張不服認為刑法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相關規定違背憲法規定,2020年8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憲法法庭見解與過去實務認定不同,但做出合憲性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應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意思是律師可以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抗告,也仍須取得被告的簽章,確認和被告意思一致,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也有獨立抗告權。
憲法法庭指出,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訴訟權,辯護人對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可以為被告利益提抗告,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依照判決意旨,就被告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為被告利益而抗告,也就是不限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其餘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替當事人提抗告。
另外,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聲請撤銷、變更、聲請再議、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拒卻鑑定人、聲請撤銷協商合意等,不屬於本案釋憲聲請的法規範,無法合併審理,但相關機關可以依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91678
於2022/3/25 下午 10:43:47來自:111.243.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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