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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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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作者: katy hsieh  
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0年度憲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111年05月13日

聲請人:嘉義市議會等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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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理由

壹、案件事實與聲請意旨

一、原因案件事實背景

嘉義市議會(下稱聲請人一)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E號函,函告其於105年10月16日所公布之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一)第6條第2項規定無效,認有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地方自治與其立法權限,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於110年5月13日(本庭收案日,下同)聲請解釋憲法。

詳細內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577

於2022/5/15 上午 10:35:11來自:114.24.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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