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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一造缺席判決例外的問題
刑訴一造缺席判決例外的問題
作者:
神秘人
請問各位大大:下列兩種情形是否為一造決席判決例外的情形
1.自訴代理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331)
2.自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人承受訴訟或逾期不為承受者(§332)
於2008/5/6 上午 12:10:56來自:220.141.100.248
刑訴一造缺席判決例外的問題
回應者
:
神秘人
有人可以回答我一下嗎?
於 ( 2008/5/9 下午 11:41:14 ) 來自:220.141.103.105
刑訴一造缺席判決例外的問題
回應者
:
lilydu
神祕人大大,這個問題我的課本剛好有,我可以幫你唷!
缺席判決為言詞辯論主義的例外,又分:
(1)不經言詞辯論判決(指兩造缺席)-ex自訴代理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331)(當然除了這個之外還很多307.329.389...)
(2)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指一造缺席)-ex自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人承受訴訟或逾期不為承受者(§332)(還有305.306...)
於 ( 2008/5/14 上午 12:50:39 ) 來自:218.172.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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